14日,商务部、财政部、中 宣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据了解,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范围——
针对使用8—12年内的客货车
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凡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详细标准见右图)。
可享受补贴的以旧换新汽车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为您服务]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申请补贴——
期限为8月10日至明年6月30日
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车主账户
考虑到目前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需要经过上报计划、审批下达、车主申领等多个环节,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实施办法规定,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为您服务]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回收汽车——
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
严防报而不废开假证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同时,要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为您服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